信用交易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信用交易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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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交易作为证券交易的一种保证金形式,在金融证券业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早已应用,但相比较之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成熟度低,信用交易迟迟未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中得以确立。但随着我国高层次证券市场的建立和证券商路的不断创新,信用交易必将成为我国证券交易的一种形式。【关键词】信用交易;融资融券;制度建立一、我国信用交易的实践一些证券商早在1993年、1994年就开始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但由于当时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力与金融监管力不足,此类现象的出现并不规范化。在1996年,中国证监会就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1999年的《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可见,以前的法律规定证券交易只允许采用现货交易,禁止投机性强和风险性高的信用交易与期货交易,目的是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的发展。但是作为一种证券交易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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