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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交易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央行、证监会于2000年2月14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使信用交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始合法开展。按照该办法,很多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就可以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并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的出现,是券商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里程碑。2004年11月5日,经过理论推演和实践总结,《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此办法的出台为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贷款提供了宽泛的途径和条件。这不仅进一步细化了借款人的条件,还增加和延长了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物期限。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标志着融资融券行为的解禁,这相比于原来的《证券法》,已有了相当大的进步。可以说,这种在法律上确定了融资融券的行为,扩大了证券交易的种类,为融资融券将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我们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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