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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交易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得不注意条文中明确指出融资融券必须恪守国务院的条文规定,必须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核准方可进行。此要求可从以下两方面来诠释:一是融资融券一定要遵照国务院的顶层设计,即融资融券的主要法律依据,应当由国务院制定。二是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入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考量,亦即为融资融券设置了一些准入法则和充要条件。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8于1日实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业务准备正式启动。2006年8月21日,两大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2006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从而使得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体系基本完备。即使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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