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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所引发的深思

行起诉,但其可以用自己的侦查人员或侦查力量进行侦查工作,当警察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影响到案件的侦查工作正常进行时,检察官就会主动进行调查工作。侦查人员的特有性和借助于地方警察局的帮助组成专门的小组去帮助检察机关侦查。由此看出,英美国家对案件的立案侦查的主动权仍然是掌握在检察机关的手中。(二)大陆法系国家中,比如意大利,对案件主要的调查职能由检察院掌控,检察官可以要求警察按照他的命令行驶任务,检察官拥有对全套立案活动的控制权。法国司法警察的一切权利也是有检察官掌控,警察也要听从检察机关的命令,为所有的犯罪活动提交报告同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并可受理告发与告诉。日本的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一种诉讼构造。普通情况下警察负责侦查,行为活动不受拘束,尽管如此也无法逃脱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日本,有两种方式,一是罢免不服从指挥的警察;二是决定自行侦查。苏联检察长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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