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所引发的深思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模式,主要表现了检察机关或检察长的主要职责,却没有表现出作为下属行政机关的检察机关可以行使公诉和侦查的权力。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在一系列的规则和解释中,司法实践对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补充,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立案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1)侦查机关对群众的控告、举报材料中符合立案条件的采取只受理不立案的“有报不立”;(2)通过媒体或自行发现等途径对已经发现并掌握犯罪事实的,本应立案,但托词缺少控告和材料不立案的“不报不立”;(3)对案情复杂,难以侦破的案件,跳跃立案环节就开展侦查,直到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的“不破不立”;(4)立案主体在发现犯罪线索,确定案件犯罪嫌疑人后,不立案或者用惩罚代替刑法的惩罚、用劳动力换取刑罚等“有罪不究”的情形;二、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引发的思考以上所略微综述的我国刑事侦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形,或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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