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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之完善

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这使一直以来备受学者争议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从而将法院的职权扩大到诉讼之前,这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受到重视的结果。(二)完善证据保全的裁判和证据保全申请错误时的救济新法改变了证据保全的裁判和救济制度等相关规定只出现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现状,进一步完善了证据保全制度。第一百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证据保全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同时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补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新法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对证据保全申请复议的权力,以及申请错误时对被申请人的救济。这打破了证据保全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无救济的尴尬局面,是证据保全制度发展过程中巨大进步。二、现行证据保全制度仍存在的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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