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1.政府部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仅仅局限在表面工作上,没有深度检查监督。2.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不到位。司法机关内部相互不制约,如检察机关、法院等机关,都是各自监督各自,自己检查自己,相互间没有监督检查等活动。3.社会监督没有好的方法。社会监督具有见效快,范围广,持续性强等特点,但是由于没有好的监督方法,深入不了司法内部,没有强硬的实施制度而缺乏实施有效性,盲目、没有针对性等成为社会监督的障碍。容易出现错的监督,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加强中国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在司法工作中起到很大作用。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应担当好自己的角色,利用职务权利,努力为司法案件中的当事人争取正当的司法利益。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司法活动中不受外界影响和干涉,严格按照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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