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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法改革,法官独立和宪法司法化,取消政法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其次,在一些司法理论的研究上,缺乏必要的科学性欲全面性,导致司法体制改革无法顺应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如宣传“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主张法官、检察官的精英化、去政治化,贬低甚至否定“无讼”和调解的现代法治价值等。最后,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多数地区存在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尤其在东西不及城乡地区,其差异较为明显。至今为止,我国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工作在开展中依然存在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三)司法监督和制约机制很不完善中国司法应为一个严谨的机构单位,有自己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但是目前,司法机关是多头监督,没有一个严谨的监督制约系统。没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司法活动,司法活动就像没有方向狂奔的野马,强劲有力但缺乏正确的方向,将严重阻碍司法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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