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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起诉审查制度

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就流于形式而缺乏实质意义。三、英美起诉审查制度的不同发展我们知道美国的法律制度大都是源自英国,起诉审查制度同样是源于英国。所以这种制度的毛病在英国也是同样存在的。值得玩味的是开放的美国人完整地将这种制度保留了下来,而保守的英国人却果断地对它进行了限缩与变革。其中最具标志性的变革是英国在1933年废除了大陪审团,起诉审查的职责转由治安法官承担。大陪审团之所以在英国被变革而在美国予以保留,我想主要原因在于两国对大陪审团的宪法保障不同。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令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美国的法官一直被认为是“宪法卫士”。这一光荣称号使他们在废除大陪审团这一问题上不得不采取保守的立场。而在英国,由于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其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没有区别。因此,英国在废除大陪审团制度这一问题上并不像美国人那般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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