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起诉审查制度
院另行召集大陪审团予以审查。检察官特别喜欢大陪审团的起诉审查,这是因为大陪审团起诉审查有它的一些特点。首先,大陪审团审查是采不公开的秘密方式进行,证据不须公开审查,检察官只需出示可支持公诉的最基本的证据即可。且嫌疑人及其律师并不在场,检方证人不用像在初审程序中那样遭被告诘问。第二,起诉审查并非在对抗式的程序下进行,大陪审团只能听和看检察官提出的陈述和证据,多数情况下大陪审团会同意检察官的请求对被告提起公诉。由于陪审团成员过于依靠检察官的建议,使得大陪审团拒绝签发公诉书的情况只占全部审查案件的3%,因而大陪审团常被诟病是检察官的橡皮图章。以上就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起诉审查制度,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起诉审查制度是存在一些弊端的。例如它使案件的结案周期延长(同一证据要在起诉审查和法庭审判两个阶段进行重复的审查),造成严重的诉讼拖延;再加上治安法官和大陪审团对绝大多数案件都会作出移送审判的决定,起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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