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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机制的构建

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肯定了对于在内容或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救济方式,但非诉救济方式却被《公司法》忽略了。一、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的必要性(一)公司营利性目标的要求公司为实现其营利性目标,在进行商业活动时,需要尽可能地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公司各项重大的经营决策,如果这些经营决策动辄因为股东大会存在瑕疵而被撤销,那么,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况且,一项决议被撤销后,公司还需重新召开股东大会作出新的决议,这就很可能使公司错失大好商机,也不利于公司的运营与发展。此外,撤销股东大会决议需要进行诉讼,而诉讼的过程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等到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判决作出之时,该决议的内容可能早已实施了,此时再溯及既往地否定其效力,就会使公司承担的诉讼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非常高昂。(二)维护决议安定性的要求股东大会决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不仅影响作出该决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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