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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机制的构建

当通过非诉救济方式无法对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救济时,股东就需通过提起撤销决议之诉来救济其利益。因此,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方式并不能够取代诉讼救济的方式,只有二者相互配合,才能既维护股东利益,又保障公司顺利进行经营活动,实现其营利性目标。四、结语公司作为商主体,只有顺利地开展经营活动,才能保证其营利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其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尽可能保持安定。因此,对于瑕疵程度相对较轻的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来说,通过非诉救济方式来救济其瑕疵更能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需求。但是,诉讼救济方式作为最后的一道防线,可以弥补非诉救济的不足,两种救济方式只有相互配合,形成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才能充分救济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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