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机制的构建
,如果异议股东愿意通过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退出公司,则其利益实际上也就不会因股东大会的瑕疵决议而受到侵害,也就完全没有必要通过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来对其进行救济。对于公司而言,一旦其购买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其股东大会作出的可撤销的决议就将不会因为这些股东提起撤销之诉而导致无效,公司即可顺利地依此决议开展经营活动。同样地,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可信赖此决议与公司开展各项法律活动。总之,在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可撤销事由时,允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退出公司,对于股东、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是有利的。三、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与诉讼救济的协调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讼救济同诉讼救济的关系,应该定位于前者优先于后者而适用。这是保障公司与外部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要求,也是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尽量减少司法干预的要求。但是,任何一项非诉救济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其救济都是不充分、不完整的,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