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机制的构建
项,那么,无论该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存在瑕疵,异议股东都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退出公司。若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超出上述两法条所列举的事项之外,那么,即使该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异议股东依然没有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权利。但是,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安定性,在部分国家的法律实践中,若公司的小股东因反对大股东的决议,尤其是违反章程的决议,而向法院起诉时,法官往往责令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小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使小股东顺利退出公司。因此,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是对少数异议股东利益保护的一种有效机制,也是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扩大现行《公司法》中可以适用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情形,在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可撤销事由时,也应允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因为,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可撤销事由时,往往影响的是股东将来的利益,而不是对其既存利益的侵害,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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