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机制的构建
决议对前决议进行确认,从而使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得到修复。正因为新决议是在内容或程序上不存在任何瑕疵的公司意思,所以能够确认前一可撤销的决议的效力。以追认的方式肯定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一方面,可以起到同提起撤销之诉相似的效果,即能够终止对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争执;另一方面,又及时作出了有效的决议,避免了公司法律关系因撤销瑕疵决议而处于不稳定状态,使得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三)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75条、第143条中肯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但将其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只有存在第75条或143条中所列举的情形时,异议股东才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也就是说,在我国,若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是第75条或第143条中所列举的几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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