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非诉救济机制的构建
召集程序的瑕疵都可因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决议而被治愈,若召集权主体存在瑕疵,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决议并不能治愈这一瑕疵。因为一旦规定召集权主体的瑕疵可因全体股东出席而被治愈,那么,公司内部各个机关之间的相互独立与制衡就得不到保证,公司分别设置法人机关的意义也将不复存在。《公司法》之所以将召集股东大会的权限赋予董事会,是因为董事会的职能使得其最了解公司的业务、最知道何时有召集股东大会的必要性。若允许股东任意跳过董事会而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就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得立法目的落空,(二)公司追认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德国民法规定对于自己所作的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的承认,称为追认。那么,公司对于自己作出的存在瑕疵的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也应当可以通过重新作出一项无瑕疵的决议的方式来确认其效力。也就是说,当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存在可撤销原因时,有召集权的主体可以积极行使权利召开股东大会,以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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