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法
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我国公证体制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严重滞后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作为现行公证工作的主要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2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随着公证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公证实践有了很大发展,已经远远突破《条例》规定的内容,公证工作的诸多方面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被动局面。(二)公证机构组织形式的改革方向不明确我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上的这条规定强调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对公证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三种类型的公证机构并存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但是用证明机构一词并未给我国公证机构的改革指明方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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