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为其所面临的刑事诉讼营造一个相对轻松、理性的环境。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含义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规定于新刑诉法第270条。该项制度溯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主要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应有合适的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该项制度是保护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0条对上述规定作了细化,主要包括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知到场人员的范围、到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到场人员提出意见和阅读讯问笔录的权利、女性检察人员的参加、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等几方面重点内容。新刑诉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一是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二是夸大了到场人的范围,设立了一种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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