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时,此时是否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侦查机关在讯问中,明知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仍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所取得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等。(二)“合适成年人”的选择规定不够明确相对于我国新刑诉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强制性规定而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的缺陷,并且不具有强制性。例如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选择、怎么选择,如果选择的其他成年人不愿到场又该怎么办,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长此以往难免会有存而不用之嫌。同时如何理解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中的“合适”一词也具有较大分歧,“合适”由谁进行判断,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所谓“合适”,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抵触情绪和接受程度综合进行考虑,但是法律并未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三)合适成年人选任标准不明确应当说,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