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是此项制度的关键所在。若选任缺乏专业性,责任意识不强,未成年人工作经验不足的成年人,制度运作的效果将大打折扣,甚至流于过程。在现实中,合适成年人选任的标准并不明确,甚至参差不齐。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存在一定心理问题,或缺少家庭关爱、或缺乏社会认同,选任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心理学知识,能够在制度运作中充分获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并且帮助未成年人有效化解心理障碍。这样,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发挥教育功能,又能确保未成年人取得良好的矫治效果。四、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完善建议(一)完善相关立法在新刑诉法中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原则,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缺陷,可通过司法解释对其进行完善细化: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发现其为未成年人后,应立即停止讯问,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在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继续进行讯问;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侦查机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