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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关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人,但犯罪嫌疑人应在18岁左右的,侦查机关也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当场;对于违反合适成年人到场规定的,侦查机关所取得的证据是否一律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应当由司法机关对违法程度以及讯问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综合考量,但是需要明确侦查人员违反此项规定的制裁措施。(二)统一合适成年人选任标准笔者认为,选任的出发点应当是从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并且针对年龄、品行、能力、学识等条件进行考虑。总体上来说,合适成年人年龄不宜太低,保证其能满足“代理家长”的法律性质,在品行端正的基础上,应当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很强的责任心。此外,合适成年人应当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最好拥有相关工作经验。为了在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合适成年人应当具有较高文化程度,有相关教育学、心理学及法律的知识背景。当然,还应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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