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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特点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我国现有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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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设,不能完全和现有的法律制度脱离,更不能背离实际的法律程序,否则融入不了现有法律框架,更谈不上改革。基于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纳入到我过执行机构的权力范围内,因此,对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应建立在当前的执行机构的模式的基础上,不然,会导致执行机构的基本构造和职能的变化,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在法院审理、执行的改革道路上,根本性的变革是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救济;第三人一、提出的条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制度已经有了明文规定,第202条和204条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的基本表述。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61条至75条对执行异议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二)通过这些法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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