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特点
讼法》仅规定了案外第三人可以就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但对其他实体上的执行异议未作规定,而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况,虽然所执行的标的并没有牵涉到第三人的权利,但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已经对第三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也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范畴。(五)经审查,案外人异议成立时,法院院长所作出的是中止执行的决定而非终结执行的决定“中止”也就是说如果条件成熟时,任然可以继续执行,明显和“异议成立”相违背。此种说法认为“异议成立”则表明第三人所提出的异议是合法的,也就是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法院是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去强制执行的,自然应当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而不是“中止”待以后再执行。四、结语就现状来说,寻求制度上完善是本文的基本出发点。文中的认识仍需要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在此期望可以通过笔者的一些浅显的认识以达到抛引玉的作用,能到引起大家的兴趣,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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