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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和额外费用,一旦船舶获得安全,其后再发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不应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但是共同利益派则认为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不应仅限于船舶获得共同安全时为止,而应扩展至船舶安全续航获得保证时为止。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关键的区别就在共同安全派代表货方利益,共同利益派代表船方利益。受到这两大学派的影响,各国制定的有关共同海损的法律也各不相同,采用的理算规则也有较大差别。因此,在适用准据法不同的情况下,共同海损的处理结果也会出现较大差异。即使国际认可度较高的《规则》,也因为船货双方的博弈,不断地进行着修改,造成很多共同海损理算的困难。二、我国共同海损制度面临的问题(一)效率低在实践中,共同海损的各种损失的详细清单所列太多太细,反而容易挂一漏万而引起争议。不仅增加了理算时间,也增加了理算费用。大量的文书材料,损失证据的收集,过多的程序性收费,都使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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