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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取的必要合理措施,适用本章规定。”(二)增加共同海损时效规定我国《海商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时效问题并没有规定,虽然如此有利于给各受益者充分的时间决定是否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搜集更为详细的资料。然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增加时效规定,可以加快理算程序,有效的防止造成额外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在第一百九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时效的规定,以加快理算效率:“各方当事人应于共同航程终止后12个月内提出共同海损赔偿,将分摊损失的书面请求告知海损理算人员。四、总结我国,作为一个海运和货物贸易进出口大国,共同海损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共同海损制度在吸收世界各国海损制度的优势,秉承着共获利益,共担风险的宗旨,不断改进。如何寻求各方博弈中的合作解将是一个新的课题,留待实践的发展去总结。参考文献:[1]司玉琢.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2]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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