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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中模糊性的功能分析

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有更大的调节空间。语言的有限性和模糊性使得法律语言需要将“空白”或不准确的地方加以解释和补充,这将需要以模糊语言的弹性为基础。英国法学家哈特说:“在一些边缘地带,语言则是根本不确定的,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不存在绝对或惟一的正确答案,解释者或者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需要在多种可能的解释和推理结论中作出选择,甚至可以扮演创建新规范的角色。”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面对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或者法律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模糊性的,法官就可以通过辩证推理的方法进行选择。(三)礼貌功能从语言学的语用功能角度来看,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语也体现了礼貌原则和面子理论中的礼貌功能。礼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在法律英语中,为了尊重他人,律师或法官经常使用委婉语或模糊语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如:“My lord,I take the strongest possible 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 friend.” “possible”的使用体现了对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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