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分析
的,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将理想类型与经验事实进行对比从而反过来对理想类型进行检验发现其中本身的不足和改进之处。从深层次来看,韦伯的理想类型在知识和价值之间是有一定差距的所有的价值都是被选择的,虽然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影响行动者的价值选择但是人本身是比较具有一定的价值选择能力的,因而这个比较需要行动者具有一定的价值选择能力,如果排除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影响这种方法是可以对法律文化进行可断认识的。四、结语对法律文化进行解释是许多法律研究者都关注的话题,很多学者对这个方面颇有建树而且提出了很多理论。就法律比较文化中的认识论应该把握好如何对法律文化中的观念要素进行比较、根据哪一方的标准来对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从而可以实现对法律文化的客观认识。参考文献:[1]李强.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8(4):57-59.[2]朱海波.理性范式及其对中西宪政的文化制约[J].现代法学,20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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