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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立法问题探析

制度。特别是要对现行《税收征管法》有关强制执行措施规定进行调整。我国现行的税收行政强制的不少规定与《行政强制法》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非常有必要在《行政强制法》指导下对税收行政强制进行修订。如对于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即时强制,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求也明确在《税收征管法》中要求税务人员在进行即时强制,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时,现场税务执行工作人员立即向其自己所属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听完报告和权衡事态状况后决定是否采取当场扣押措施,如果认为不予的,应责令立即解除扣押措施,如果同意采取扣押措施的,也应该在及时补办批准手续。四、强化税收稽查制度为重点的税收检查制度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应该明确规定税收稽查的法律地位,在税收稽查执法过程时,在法律框架内给予税收稽查机关可依法申请检查纳税人的储蓄帐户和证券资金帐户余额的权力,可依法对可能涉嫌虚假发票的单位检查发票开票情况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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