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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以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确立以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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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46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初步确立了消费者协会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论述确立以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具有可行性。【关键词】消费者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原告资格2012年3月,无锡市消费者协会将无锡一家火锅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强制消费的一次性餐具费用3元,并要求商家停止这种强制消费行为。3月15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民事调解,被告接受原告诉求,答应今后要求员工务必在点餐时询问顾客是否使用一次性碗筷,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①作为全国第一个以消费者协会(以下称“消协”)为原告起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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