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以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该案被评选为2012年十大公益诉讼案,打响了消协作为原告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第一枪。在《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我国虽然规定消费者有就自己受损害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程序保障存在缺陷,使得消费者难以行使或者不愿意行使自己的诉权,但是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201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第46条中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范初步确立了消协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一、确立以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之可行性——从理论依据出发我国以消协为原告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模式可以说是参照了德法的“团体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即是指通过制定法或判例法使一定的团体具备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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