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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以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资格,以便能灵活的适用传统的程序法。而对于为何该团体能享有适格的原告资格,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是如下两种理论:(一)诉讼担当理论诉讼担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对别人的权利进行诉讼。该说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团体不是消费者,本不应拥有实体法赋予的不作为行为的起诉权,而法律之所以规定团体起诉权,说明立法的意图是由第三者作为法定的诉讼担当人。②(二)诉讼信托理论该说认为:基于担当诉讼之法律关系而为原告之当事人,其起诉所实施之实体权利系他人之权利,原告仅在诉讼上有诉讼实施权,团体诉讼原告起诉时,并非受团体会员之委托而诉讼,系原告自己主张自己之实体权利而诉讼,故与担当诉讼有别③。也有学者认为:“诉讼信托最大的特点是当事人不仅享有法律规定的实体利益,而且享有为实体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且诉讼信托的实体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诉讼权利由法律规定的团体如消协、环境保护协会等组织来行使。诉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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