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以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托理论是学界的主流观点。从《草案》我们只能看到“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将这些行为限定为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部分的诉权依据主流的观点可以推出其诉权的基础是诉讼信托,而对于消协能否提起代表部分消费者私益的损害赔偿之诉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对“公益诉讼”界定的宽泛性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即只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公共利益保护的要求时,就可以提起团体诉讼。诉讼信托为确立消协的原告资格提供了理论基础。二、确立以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模式之可行性——从实证依据出发(一)消费者协会本身的功能定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它的职能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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