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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理解与适用

为目的,将会使得有些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使得不法行为被放纵。所以该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是组织他人出卖器官,那么关于“他人”的范围要如何界定。他人,相对于组织者而言,应为被组织者,也就是本案中的受害人。若是活体器官,那么他人,应为供体,亦即出卖器官的人。如果是尸体,若死者生前同意,那么被组织者依然是死者;若死者生前不同意或者未做出任何表示,死后被其近亲属决定出卖器官的,此时,被组织者是死者的近亲属,但是近亲属却不能被认定为被害人。(三)被害人同意成立本罪的另一个构成要件要素是被害人同意,从传统刑法理论来看,被害人的有效承诺能够阻却违法性,但是本罪中,被害人承诺法律将其拟制为无效,不能阻却组织者的违法性。如果缺乏被害人同意,则不按本罪处理,另处他罪。那么如何理解同意的有效性呢?如果供体同意摘取其器官,法律规定只按照本罪来处理,阻却了伤害、杀人、侮辱尸体的故意,从侧面肯定了自愿捐献器官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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