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理解与适用
,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来看,只要对供体的身体造成伤害,就应当适用本罪,如果单纯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来限制本罪的处罚对象,会不当缩小本罪的处罚范围。因此,本文认为,在对器官进行界定时,在参考《条例》规定的同时,也要参照医学的标准来界定。(二)行为内容本罪的组织行为既包括单纯的为供体和需体牵线搭桥的行为,也包括组织供体出卖器官,再寻找需体进行出卖的行为。那么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只是单纯的帮助他人寻找供体或者需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文认为,无论组织者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原因如下:本罪处罚的是组织行为,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联系或者寻找的行为,都构成本罪,是否牟利可以对量刑产生影响,但是不会影响构罪。如果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那么会有这样一种状况被排除在外:组织者出于伤害的供体的目的来为供体和需体牵线搭桥,此时,虽然没有牟利,但是却是以伤害为目的。因此,如果限制为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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