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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理解与适用

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本罪保护的法益之一必然包括生命健康权。但是,如果认为本罪只保护一个法益的话,将会使得合法自愿的捐献器官的行为无法阻却其违法性,因为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也构成对供体的身体伤害。另一方面,本罪之所以处罚组织者,而没有规定对于出卖者和购买者的处罚,就是因为在器官犯罪中,组织者作为供体和需体的沟通的桥梁,是整个器官犯罪的关键环节,对组织者进行刑法规制,将会有效的使器官买卖行为得到遏制。同时,组织者把人体的器官当成了有一种用以牟取暴利的商品,这不但是对供体产生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对人性的不尊重,人的价值具有不可收买性,器官作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同样也具有不可收买性,所以,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二、本罪的构成要件(一)行为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人体器官,但是对于器官的解释范围应包括哪些?是否只能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的对象来适用本罪?本文认为,对于器官的范围不应局限于《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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