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进行全面分析,从而更准确地把握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三)法学史与法律思想史要对中国法制史有深入的认识,必然离不开对法律思想史的分析。无论在哪个时期、哪个朝代,思想都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而制度则是思想的结果,在不同思想的引导下,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制度。例如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由于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在法律制度常常表现为神灵裁判;在西周时期,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因此主张先通过道德教化使百姓臣服,若无效果再采用刑罚,用刑要谨慎、宽缓;到了汉武帝时期,统治阶级信奉儒家思想,于是许多儒家思想的精神逐渐变成了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春秋决狱、上请等;而到了唐朝初期,统治者提出比较成熟的法律指导思想,例如立法稳定、简约,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司法要慎刑等,在这种法律思想的引导下,形成了以礼法合一为主要特征的唐律[2]。由此说明,从根本上来说,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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