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在进行法制史的研究过程中,不能忽视对法律思想史的分析,尤其是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有密切联系的思想要素,更应该作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此外,在研究我国法制史时,同样需要深入分析法学史。通过研究我国法律制度的学说、理论和法学作品等,能够克服法律思想史分析过程中只见人物及其相应思想而不见法律制度的弊端,弥补法制史中只见法律制度,不见理论知识的缺陷。二、结语任何学科都有自身的特点,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和其他学科有一定联系。在中国法制史研究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研究对象范围过小。因此,应当积极促进法制史研究对象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建立起范围更广的法制史研究体系,不仅要对中国法制史进行静态分析,还要重视动态研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把握法制史的精髓,为健全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有利价值。参考文献:[1]占茂华.关于法制史研究对象的再思考[J].法治论丛,2010,9(03):45.[2]马新福.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J].吉林大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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