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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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出发,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再分析中国对行政立法监督的三个主要途径:1、权力机关的监督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3、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行政复议中可以对行政立法行为具有可诉性,从而引发思考行政行为可诉性后面的赔偿问题的立法规定。【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立法赔偿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渗透在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日常生产生活有着重大影响。其实我国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描述,但其涵义却散见于法律条文之中。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围行政诉讼法》中,以收案范围的方式说明抽象行政行为的部分内涵,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在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应的描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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