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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

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①’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以笔者这样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笔者是这么理解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二、中国对行政立法监督的主要途径(一)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立法法》第59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这是国务院的监督。同样是《立法法》第63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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