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
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有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利,都有可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是否也需要纳入国家赔偿?其次,如何确定国家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如果回答“是”,那么也就是对代表机关行为的限制,当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时,人民可以要求代表机关废除不合理的法律,如果代表机关不遵循人民的意愿,人民可以组织新的代表机关,这显然是不可行的。如果回答“否”的话,那么也就是要对立法赔偿问题的机关级别、层次作出具体规定。究竟如何规定,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从上述可见,这是一个大而复杂的问题,但必须肯定的是,立法赔偿是国家赔偿以后的发展趋势,因为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人员的责任感。这也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只是规定于内部监督中,没有乃入司法审查。所以,笔者认为最高院,可以先出台一个司法解释,规定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标准、方式、机关,作为今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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