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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

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此可见,《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对行政立法赔偿做出规定,那么是否应该在《国家赔偿中》规定行政立法赔偿呢?我认为现在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针对《行政复议法》中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问题而去专门在《国家赔偿法》中制定一章立法赔偿,条件还不成熟,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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