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发现抽象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时可以不予适用。最高院还能部分行政立法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但这只是一种附带性的审查制度,没有将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规定的像具体的行政行为那样具体明确。综述,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行政立法的审查行政复议的监督的主体范围与司法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相比较大,行政复议的监督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有可诉性,但是可诉以后,如果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实有错误,对于当事人需不需要给予一定的赔偿呢?三、我之见《国家赔偿法》是否规定行政立法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规定的行政赔偿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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