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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行为的刑法控制分析

严重的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使用教育、经济与行政等方面的处理手段对破坏环境与污染生态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严格有效明确规制,通过刑事法律体系制裁手段的介入以达到更好的效果,这已经成为是必然的发展趋势[1]。二、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问题(一)环境刑事责任模糊因果关系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环境犯罪属于犯罪体系的一种类型,其因果关系不但具有一般形式的因果关系特征,同时是与一般刑事案件有区别的因果关系。对于环境污染的这一种犯罪行为,其因果关系的具体证明直接表现在环境污染犯罪后果中。其具体的复杂特性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为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的作用是间接性的,与直接加害在受害人的犯罪行为有区别,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直接影响到被害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然而是作用在公共环境这一中介,公共环境受到污染在很大程度上会使人受到一定的损害。其二为出现环境污染后果具有迟缓性。相对于普通形式的犯罪行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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