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行为的刑法控制分析
犯罪行为对于生态效益的危害往往超过对经济效益所造成的实质性危害。环境污染所形成的危害结果具有极端性与不可逆性等特点,而现阶段的环境保护刑法体系中对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处罚与相应的犯罪结果存在的严重失衡。比如环境保护刑法体系中自由刑的惩罚力度较低,大部分在3年的有期徒刑以下,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相应的原则。四、结语中国在世界上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在近期阶段的工业化进程中,付出了极大的环境破坏与生态污染的惨痛代价。然而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与环境犯罪的环境刑法体系之间出现严重不协调的状况,所以加强刑法惩罚手段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刑事法律手段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进行相应的分析,从而提出了制约环境污染行为的策略,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刑法体系。参考文献:[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廖华.环境法益学说初论[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3]赵星.环境犯罪论[M].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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