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行为的刑法控制分析
于从事经济活动和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人提出比一般人都要高的责任标准,确定其对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环境后果所需要加以防范的特殊义务[3]。(二)在犯罪既遂的规定标准上增加危险犯环境犯罪行为的危险犯通常是指行为人进行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从而引发了一种危害的状态,对环境安全或者人体健康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即已经构成了犯罪状态。危险犯的具体规定在国外已经有明确的条例,例如德国的刑法典中第325条第1款规定了空气污染罪的危险犯为违反行政法义务,在设备特别是工厂或者机器的运作过程当中,导致空气的恶劣变化,危害到设备范围以外的人、动物、植物健康或者其它重要物品的情况时,应当处5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罚金。环境犯罪行为的危险犯属于强化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体系的一种实践形式,可以有效发挥出刑法体系的预防保护作用。(三)加大法定刑处罚力度刑法体系中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犯罪行为一般规定为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忽略了生态效益。然而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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