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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作为一项制度规则,最早启蒙于十七世纪的英国,是由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一案确立而来的。1639年,李尔本因拒绝英国皇室星座法院的强迫宣誓行为而被判以藐视法庭罪并处肉刑。后议会掌权,李尔本呼吁议会通过立法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得到了支持。1688年,沉默权因国王詹姆斯二世起诉七个主教违抗他取消反对极端主义的法律、命令,而在英国得以推行并牢牢地站稳了脚跟。到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了沉默权,这是沉默权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登上历史的舞台。1966年,美国联邦法院审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规定了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供词可能对你带来不利……”至此沉默权以其强调个人权利至上为灵魂在美国的司法舞台上拉开了帷幕。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德国、意大利也对沉默权作了相应的规定,日本强调的是审判阶段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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