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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沉默权。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我国新刑诉法将第43条改为第50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立法对沉默权原则的认可,对于以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法获取证据也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可见我国的刑事司法环境已经在进步,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是持否定态度的,从这点来看与沉默权原则的精神不谋而合。另外,新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该条中“应当如实回答”的内容,笔者认为是与沉默权相矛盾的。三、有关沉默权在我国的发展建议为了能有效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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