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本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更不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自身权益的利器。笔者认为必须要在立法中有明确的条文加以规定。新刑诉法第50条虽然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这只是一种原则的引入并没有对沉默权做相关的具体规定,由此造成学者误读为我国已经引入了沉默权,实则不然。第三、对于沉默权的消极影响可以通过“辩诉交易”的制度进行调控。不可否认,沉默权在具备了众多优点的同时仍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了,拒绝对办案人员的询问作出回答,那么证据线索被阻断了,办案成本提高等等都是在所难免的。不过任何一项制度的运作都不会是完全独立了,万物尚且相生相克,对于一项制度我们也可以找到另一项制度来加以制约和控制。这里笔者认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对沉默权的最好调整,它虽然不是最理想的制度,但是能够在公正和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那么其价值就是应当值得肯定的。“辩诉交易”是基于契约理念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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