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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的一项规则,同时以沉默权为契机和前提,它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的制度。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但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有其特殊的背景环境的,如果我们完全照搬过来肯定不行,我们可以吸收该制度的精神所在,再结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环境的背景,这样就可以在我国很好的适用辩诉交易这一制度。参考文献:[1]袁曙光,张静.沉默权:一个无法沉默的话题—从我国刑诉法“应当如实回答”谈起[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2]郭宇燕.沉默权的发展变迁—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合理借鉴[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1,10(5)29卷.[3]刘淑满.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1,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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