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刑事审判程序的科学构建
认为它比效益差但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1]应该明确的是,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决不是绝对立的:绝对的程序公正必将导致效率低下,而绝对的诉讼效益必将导致公正的缺失。在二者之间冲突的解决中偏重何者,应当以实践作为抉择的标准,而并非理论所能解决。对二者之间关系的正确把握,必须做到坚持两点:公正是基础、效益是关键。三、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问题(一)预审程序和庭审程序不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决定了预审阶段的审查主要是控方移交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法庭在接到这些材料后必须开庭审判。这种实质审查缺失的情况,导致庭审法官在审判阶段就接触到一些不利于或者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从而容易使庭审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了先入为主的意见,破坏了法官应有的中立性。(二)职权主义和侵权现象严重我国现行审判模式深受旧传统思想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因此,职权主义现象较为严重。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的审查并不是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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